臺南縣升學補習教學人員職業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臺南縣升學補習教學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促進會員福利,改善勞動條件及生活,以教育訓練提升會員專業競爭力,深耕永續經營實力,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目的。
第 四 條:本會以臺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
臺南市北安路一段54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團結會員,互助合作,增加生產。
二、規劃辦理會員教育訓練課程,強化專業能力。
三、會員就業之輔導、勞保之申報、儲蓄之舉辦。
四、生產、消費、教育訓練、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五、有關保障會員權益事項。
六、會員醫療衛生事業之舉辦。
七、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八、圖書室、閱報室之設置以及出版物之印行。
九、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十、勞資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一、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二、有關工作狀況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三、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台南縣行政區域內年滿二十歲以上之男女從事升學補習教學之勞工,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褫奪公權者。
二、離職轉業者。
三、無行為能力者。
第 八 條:會員入會時應填寫申請書,提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 九 條:會員非因轉業或受永久之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退會時應將退會情形報告理事會核定之
第 十 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十一 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指示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第 十二 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察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台南縣政府備案。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 十四 條:本會設理事 9 人,候補理事 4 人;監事 3 人,候補監事 1 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年滿二十歲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但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第 十五 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一人,處理日常會務。
第 十六 條:理事會設總務、組訓、福利及服務四組,各設組長一人,
由常務理事或互推理事兼任,並另推理事一至二人輔助
組長,分別管理各該組事務。
第 十七 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查日常會務。
第 十八 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十九 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會員之除名。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五、審核本會決預算。
六、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七、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並加檢討。
八、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以上第一、三、九等款之決議,應經出席會員大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 二十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辦理會員勞保投保、退保事項。
四、採納會員之建議,擬定工作計畫,籌集經費並編擬預算、決算。
五、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六、任務分組職權如下:
(1)總務-召開各種會議、文書處理、財務管理等。
(2)組訓-推行發展組織、辦理出、入會、會籍管理、勞工教育訓練、促進勞資團結。
(3)福利-協助宣揚政令、辦理慶典活動、協助勞工住宅、辦理會員福利。
(4)服務-辦理輔導就業、社會活動。
第 二十一 條: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三、考查本會職員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第 二十二 條:本會得依法設立分會支部,並劃分小組。其組織辦法及人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二十三 條:本會應依法加入台南縣總工會及本業聯合會為會員。
第五章 會 議
第 二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 二十五 條: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監事過半數之連署,或常務理、監事認為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監事會於特殊事故時,亦可邀請候補理事、監事分別列席。但具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 二十六 條:會員應依時出席會員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大會之其他會員出席,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出席人之三分之一。
第 二十七 條:理、監事應依時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經理、監事會議決議,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並報請台南縣政府核備。
第 二十八 條:會員大會,理、監事會等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要案,必須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能決議。
第 二十九 條:本會會員人數達三○○人以上時,會員大會改採會員代表大會制。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等四種
第 三十一 條:本會會員入會費以不超過兩日工資之所得,暫定為每 一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第 三十二 條:本會會員經常會費以不超過一月工資百分之二,暫定為每一會員每月繳壹佰元,並於當年一、四、七、十 月底前,每次繳交三個月份三佰元整。
第 三十三 條: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因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並報請台南縣政府核備後始得行之。
第 三十四 條: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由理事會編造月報送監事會稽核,如會員有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 三十五 條:解散或撤銷後,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組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 三十六 條:本會工作及會計年度自本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三十七 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
第 三十八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須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三十九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台南縣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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